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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推行“承诺制”深化“拿地即开工”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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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叠加综合效应,推行“承诺制”办理方式,持续深化“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促进投资项目早日开工落地、投产达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投资主体相对明确的社会投资一般(非高风险)新建工业项目、新建标准化厂房、仓储类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出让用地)新建公建项目(包括学校、医院、养老院、文体活动中心、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用于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金属冶炼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在既有“拿地即开工”改革划分的“确定规划条件、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开展模拟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所有证照”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升级为“确定规划条件、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承诺书,取得开槽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承诺事项的所有证照”,实现“承诺即开工”。项目开工后,以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地下基础+地上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他非承诺事项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开槽工程施工许可证

1.实施无条件承诺即审批。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对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开槽工程)等5个事项,审批部门按照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实施有条件承诺即审批。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对涉及的取水许可审批(已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不含钢铁、火电、化工、纺织、造纸、冶金、建材、机械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或省级及以上园区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耗低于10000吨标准煤且取得能耗指标的项目)等3个事项,审批部门按照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节能审查批复等证照。

此外,对涉及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或省级及以上园区以外的项目)4个事项涉及的“专家复审”环节,可施行容缺后补。即对已经过专家评审,批文批复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相关技术指标已符合技术规范,审批核心要素已固化且满足部门审批要求,仅需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相关内容的事项,审批部门可依据既有报告内容及专家评审意见,核发相关证照(批准文件)。

3.实施政府服务替代审批。原来需由企业办理的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等4个事项,调整为属地政府在确定工程设计方案后、供地前完成,企业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其中,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属地政府应进行充分论证后实施。

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承诺书后,一次性取得立项、开槽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工程安全监督备案以及符合条件的取水许可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节能审查批复等承诺事项的所有证照。涉及省级及以上权限的审批事项应单独报批。同时,取消由企业办理的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等4个事项。

(二)以并联审批方式取得地下基础+地上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按照并联审批模式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同时缴纳城市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办理地下基础+地上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他并联审批事项。事项包括:地下基础+地上工程施工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等6个事项。

此外,未采用“容缺后补”模式办理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或省级及以上园区以外的项目)等4个事项,可与地下基础+地上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上述6个事项并联办理。

(三)统一承诺书内容和办理标准

各相关部门应统一制定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准入条件、标准、监管等要求和依据等内容。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由属地政府明确服务的标准和形式。对保留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完善办事指南,明确事项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等。

(四)规范办理流程

按照既有“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流程,在完成确定规划条件、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后,实行以下流程:

1.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企业可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或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统一承诺书,并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如实填报。

2.企业签订承诺书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或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电子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当日内将承诺书统一分发转交各审批部门。各部门1个工作日内依据承诺书出具相关承诺事项证照,交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企业。除承诺书外,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它材料。

3.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按照既有取得施工许可“一次办”流程,办理地下基础+地上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相关事项,缴纳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实现建设手续办理和相关税费缴纳闭环管理。

(五)强化事中事后部门协同监管

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市直有关监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明确信用监管的节点、标准、内容及举措。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等关键节点,重点核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建设,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部门要依法提出监管意见,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纳入信用管理。

(六)实施分阶段竣工联合验收,提速产业项目投用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多个单位(标段)工程的工业用房,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标段)工程,可单独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即可开展下一步工序或者生产运营,提高项目投产使用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一把手”抓改革的关键作用,持续做好“拿地即开工”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组织、协调、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落地。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实施承诺制改革容错免责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上下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宏观政策研究,推进重点项目快速落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推进标准地出让,落实标准地出让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

(三)优化审批服务。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审批服务帮办代办制度,成立帮办代办组织,通过上门服务、现场指导、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对项目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办事指引、疑难解答、矛盾协调等全方位服务。要进一步提高规委会时效,根据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召开规委会,科学高效提出审议意见,为减少项目报规时间、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供保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社会投资新建一般工业项目采取的“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继续实施,适宜取得土地周期较长的项目,本实施方案适宜取得土地周期较短的项目。


附件:附件1.实施“承诺制”办理“拿地即开工”项目企业承诺书.pdf

附件2.实施“承诺制”办理“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附件3.实施“承诺制”办理“拿地即开工”项目企业申报材料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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