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抽检食品,2014年9月4日、5日经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某某公司销售的杭州忆江南茶叶有限公司2014年4月15日生产的黑乌龙茶(浓香型)、2014年5月17日生产的铁观音(清香型)及福建知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2014年4月22日生产的知福清香铁观音为不合格食品。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42元,并处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