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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2014年1月17日,我局依法对某商场经营的德利鸟唐装、瑞鑫龙华服、婕宇童装、zerengaJeans牛仔裤、香江果休闲裤、满福鑫女装、曾掌柜休闲裤、粤-金贝雅休闲女裤进行了例行抽查检验。2014年02月28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2014年3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产品总获利7025元,总货值额33220元。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 2014年6月18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25元。

2、罚款21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