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23日,我局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的通知》(冀工商检通字[2014]第31号)要求,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前盘式制动器摩擦块套件进行了例行抽查检验。2014年09月0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14年9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2014年9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共获利3016.78元,货值金额10044元。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车配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16.78元。
2、罚款1698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