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遵化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2014年6月6日经承德成品油质量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14年6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4年4月2日,唐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遵化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发现该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1.2吨于2014年4月11日全部售出,柴油售价每升7.23元,货值金额合计10151元,获利合计1055元,无库存。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24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1055元;
- 、柴油处罚款152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