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某超市销售的宁波市北卡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BK-010库玛电暖袋、宁波善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申花SH:SH3A、SH:DN-05电暖袋实施了抽检,2015年12月24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百货劳保用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宁波市北卡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BK-010库玛电暖袋、宁波善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申花SH:SH3A、SH:DN-05电暖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宁波市北卡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BK-010库玛电暖袋、宁波善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申花SH:SH3A、SH:DN-05电暖袋;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535元;4、没收封存在某超市的宁波市北卡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BK-010库玛电暖袋备样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