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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016 年 1月12日11时 10分我稽查队进行市场检查时,稽查队经两名执法队员亮明身份后,说明来意,在对芦台经济开发区场部某商店进行检查中,在店内发现有违规卷烟大前门(软)10条、红梅(软黄)4条等,共计24个品种93条,卷烟外包装良好,经当事人确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导批准将以上卷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证。 

       经立案调查和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执照)、鉴定结论、现场物品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证实:魏**的经营行为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抽样送检24个品种24条卷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均为真品卷烟。参照冀烟计〔2016〕6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的通知》,真品卷烟案值鉴定为陆仟壹佰贰拾玖元叁角壹分(6129.31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处以进货总额陆仟壹佰贰拾玖元叁角壹分(6129.31元)9.9%的罚款,计陆佰零陆元捌角整(6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