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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信息表.

    

2020年9月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信息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018(044) 唐烟处[2018]第044号 2018年03月19日、2018年09月27日戴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戴鹏  接举报,2018年3月19日16时40分,我稽查队对河北省唐山市南湖西北片区B北-8唐山市路南金博瑞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我队执法人员(祖凯13020005李悦13020013)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对其经营场所内发现黄金叶(金满堂)11条,南京(炫赫门)47条等,共计13个品种,159条卷烟整。同年,2018年9月27日10时20分,我稽查队又对河北省唐山市南湖西北片区B北-8唐山市路南金博瑞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我队执法人员(孙群13020009刘斌13020007)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对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哈尔滨(老巴夺)6条,共计1个品种,6条卷烟整。因两起案件为同年同一当事人,所以决定并案处理。戴鹏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核对,领导批准后,将上述卷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11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处以进货总额壹万捌仟陆佰柒拾伍元整(18675元)9.9%的罚款,计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捌角叁分(1848.83元)。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唐山市建设北路110号,电话:0315-3857069,账号:5075300104000328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64              
如你不服本处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或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烟草专卖局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