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冶区一居民咨询:补缴社区医疗保险及滞纳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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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群众咨询后,市人社局立即进行了答复。2013年7月1日,唐山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小组下发了《唐山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唐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医统办【2013】1号)文件,文件规定“首次参保和断保人员,应补足欠缴的居民医保费(含各级财政补助),不再缴纳滞纳金”。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我市应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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