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咨询: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标准。
答复:接到群众咨询后,坐席人员立即咨询人社局医保处。经与医保处工作人员了解,根据《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城居办〔2012〕1号)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唐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1、为学生类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设定每人、每自然年度40元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非学生类参保人员设定每人、每自然年度50元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最高年限为四年。2、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累计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归零,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重新累计计算使用。(1)四年累计期限到期的;(2)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的;(3)停保、断保、终止缴费的。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2)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其他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而产生的医疗费。4、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出现医保关系转移、死亡、退保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