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信息公开工作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基本信息。包括本委机构设置及职责、领导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文件规定。包括本委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发监管企业执行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3.国资运营。包括监管企业年度总体主要经济指标。

4.国资监管。包括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信息、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信息。

5.国资简报。包括本委以及所监管企业重点工作动态信息。

6.提案建议。包括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及办理结果。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网址:http://www.tangshan.gov.cn(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申请获取国有资产相关信息。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季14:30-17:30)

联系电话:0315-5902900(传真)

邮政编码:06300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打印、复制有效,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据有效身份证明。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传真到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委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按《条例》规定进行延期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唐山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个人)


单位或职业


法人或

其他组织

机  构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单位或职业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申请信息情况

文  件

名  称


文号


内容描述:

申   请

理   由

及用途


所需信息的形式

纸制  告知

获取信息的方式

传真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提出申请方式

传真  当面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注: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请提供本机构与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的证明材料;3.“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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