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2〕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已基本完成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任务。为进一步明晰集中统一监管后各部门在社会公共服务与行业监管方面,特别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信访稳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消除模糊认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划转后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工作有序,避免因出资人的变更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唐办〔2021〕27号),明晰出资人职责与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形成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对纳入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国有企业实行统一国企党建管理、统一干部管理、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考核分配和薪酬管理、统一资本收益收缴等制度。
(二)原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承担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职能部门的各项公共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能,继续保持和优化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具体业务工作流程、依法监管形式,直接面向企业和各类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规范的行业监管、优质的营商环境及严格的行政执法,保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各项职能充分发挥。
(三)原行业主管部门不再承担主要职责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人员和薪酬管理等事项。
二、职责划分
(一)出资人职责与社会公共服务、行业监管职责划分。依据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针对集中统一监管后涉及到的社会公共服务与行业监管职责,划分如下:
1.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行业监管职能,不直接参与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受理各职能部门涉及企业经营、服务的具体工作安排。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依照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业监管部门工作部署,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对唐山高速集团涉及的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行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唐山热力集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4.在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实质重组之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继续对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实质重组完成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依法分别履行对该企业涉及的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经营等相关业务的相应管理职责。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划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唐政字〔2020〕78号)和《唐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唐安〔2021〕5号)规定,明晰如下:
1.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市交通运输局对唐山高速集团履行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行业监管职责。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履行对唐山热力集团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职责。
4.在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实质重组之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继续履行对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实质重组完成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履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市国资委对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安全生产履行督促指导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安全生产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职责工作划分。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四)信访稳定工作职责划分。集中统一监管前企业已产生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市国资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指导企业,精准研判,必要时商相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统一监管后的企业内部的信访稳定问题、纠纷及诉讼案件,由国资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妥善解决。
请各有关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履职尽责,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