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不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拒绝登记相关信息或拒绝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或者聚众闹事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涉嫌行政违法的,一律行政拘留。
二、确诊人员、疑似人员、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迁等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公安机关一律配合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或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情节严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发生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情节严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其他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五、对拒不听从村(居)工作人员管理劝阻、聚众闹事或恶意破坏防控设施等,涉嫌行政违法的,一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迁安市《关于实施村(居)出入从严管控的公告》所列相关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涉嫌行政违法的,一律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等职务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过互联网、微信、QQ等方式,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进行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迁安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