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山18条措施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环境

发布时间: 2023-02-20 15:15    来源: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度,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环境的若干措施》,发布3个方面18条措施,就放宽登记条件、简化材料、实行京津冀地区外资企业资格互认、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建立外资企业歇业备案制度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一、放宽登记条件,推进外商投资准入便利化

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除冠省名和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可以以自主申报的名称一并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事项调整限制。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的企业自主申报名称,经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申请,可以变更住所、登记机关、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表述,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新型行业用语,支持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允许特殊功能区作为行政区划后缀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可以作为行政区划的后缀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标明,但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2.简化住所证明材料。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除涉及负面清单或审批项目外,企业住所按照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

3.推进京津冀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发展。实行“落地签”。对整体搬迁至唐山的京津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不变,提交新址住所证明即可先行办理变更落地。要求变更新名称的企业,积极予以办理;实行资格互认。京津冀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来唐山投资,允许其提供由已设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对于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表述。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尚未纳入或者表述不完善的新业态、新行业,允许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自主表述。

5.放宽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国自然人来唐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放宽外国自然人投资公司登记。

7.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境内投资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8.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二、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衔接工作

9.做好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10.做好外商投资公司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

11.遵守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登记规则。

12.做好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三、优化外资登记流程,创新外资服务举措

13.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核合一”登记制度。

14.压缩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

15.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16.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歇业备案制度。

17.推行容缺办理服务模式。

18.完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