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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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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考核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

五、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

六、考核评分

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级: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排名,前9名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

B级: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排名,第10名及以后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C级:1.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2.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3.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6.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D级:1.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2.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4.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5.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市食安委或市食安办对不同的考核情形进行通报表扬或约谈。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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