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规范、引导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培育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8〕1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90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7〕23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8〕11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失业退役军人(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并具有完备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 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主要功能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且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主体法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限3年以上),能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孵化基地场所利用率不得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应不少于20个且带动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下同)不少于60人;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备明确的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标识明晰,档案齐全,制度公开,基地简介、创业政策宣传栏板及政务公开栏板上墙;
(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有2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主要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公共服务场地、公共网络服务等。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专家队伍,开展创业素质提升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创业项目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财务代账、专利申请等基本服务,提供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和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代理服务。
(四)政策落实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就业创业优惠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市场推广功能。为创业项目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活动,提高孵化基地及创业项目的市场知名度。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孵化基地。
第七条 认定材料
孵化基地认定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组卷,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具体申请材料为:
(一)《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区域功能、创业服务、进驻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可容纳创业项目和可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及其具体场地分布平面图(包括准确位置、面积等);
(四)营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入驻创业项目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
(六)孵化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及服务章程;
(七)按实际入驻创业项目逐个提供《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2);
(八)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孵化基地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择优认定”原则,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持第七条规定材料向孵化基地座落地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每年7月30日前,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人社部门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人社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由人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采取查验申报材料、现场路演、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的孵化基地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人社、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授予孵化基地标牌。
第九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相关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要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其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产权归属、场地功能和创业项目占用的孵化场地位置、面积等重要情况确实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10日向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人社部门核查确认其确实符合孵化基地发展需要且仍符合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孵化基地负责自身运营管理和入驻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项目健康发展。
(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每月向人社部门报送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项目的运营情况、创业项目增减变化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帮扶活动开展情况。
(二)加强对创业项目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建立创业项目经营状况统计制度,做好创业项目考勤、定期考评、档案管理工作。创业项目负责人、经营项目名称、经营范围、孵化场地等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由孵化基地统一组织报人社部门。
(三)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交流活动等服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项目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创业项目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四)通过线下实体空间、线上虚拟空间等形式,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
(五)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享受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六)建立创业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等信息档案库,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创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月度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孵化基地应明确孵化场地范围,不符合孵化条件的实体和项目不得占用孵化场地。
第五章 创业项目入驻和退出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主要服务对象初次创办的各类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市场目标明确,具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制定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二)入驻孵化基地前已经注册登记的,时间不超过1年;
(三)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创业项目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9人的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可延长孵化期限12个月。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入驻按照申请、初审、审核、入驻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属迁入的创业项目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财务报表。已实现带动就业的,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初审。孵化基地受理创业项目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孵化基地负责统一组织将初审合格的创业项目申请人的初次创业、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汇总上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标准如下:
1.创业项目申请人有较强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
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创业项目适合孵化基地场地要求;
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
1.创业项目申请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
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或创业资金支持;
3.创业项目曾获得过各级创业大赛名次;
4.创业项目曾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
5.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项目。
(四)入驻。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孵化基地与创业项目负责人签订《创业项目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原因退出四种方式。
(一)创业项目孵化期满退出时,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告知,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程序办理退出。
(二)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项目,应向孵化基地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按退出程序办理。
(三)孵化期内创业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勒令其退出:
1.创业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创业项目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创业项目入驻后,超过一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的;
5.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
6.未能按时报送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经督促不能改正的;
7.虚报冒领、违规领取补贴资金的;
8.人社部门巡查时发现创业项目负责人连续4次不在岗的;
9.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10.不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严重违反入驻协议内容的。
(四)其它原因应退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退出程序
(一)孵化基地向创业项目下达创业项目退出通知书;
(二)终止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协议;
(三)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梳理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和创业者情况,每半年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扶持政策,并提交相应材料,统一组织报人社部门申报办理。各级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一)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对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相应孵化期限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对入驻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第三方机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建筑面积评估市场价计算,评估市场价高于实际租金的原则上按实际租金计算,对因装修改造投入成本较大导致评估市场价高于实际租金的,由评估机构出具专项说明,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金的20%,上浮期限自本文件实施起不得超过3年,带动就业2人以下每年不超过5万元,带动就业3-4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每年不超过8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2.公共服务场地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基地内直接为创业项目服务的创业指导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厅、项目路演室、导师工作室、洽谈室、阅览室(书吧)、创业成果展室、展厅等。对以孵化生产、加工类创业项目为主的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场地可增加共用库房、共用车间、检验检测室等创业项目必须场所。按照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公共服务场地评估市场价适当给予补贴,公共服务场地房租补贴最高一般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20%。对以孵化生产、加工类创业项目为主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根据其增加的共用库房、共用车间、检验检测室等面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其中,增加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25%;增加面积在1000至2000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27%;增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30%。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人社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孵化基地进行绩效考核(附件5),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房租补贴的享受比例。绩效考核90分以上补贴比例100%;80-89分补贴比例90%;70-79分补贴比例80%;60-69分补贴比例70%;60分以下不予补贴。
3.物业水电费补贴。按实际入驻创业项目数量给予每个项目200元/月的定额补贴,但物业水电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孵化基地实际费用。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管理服务补贴。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可根据服务户数给予每年每户2000元、最长不超过实际孵化期限的管理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三)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孵化基地组织优秀创业项目积极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大赛,按获奖创业项目数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获得唐山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孵化基地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河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孵化基地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各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创业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就高奖励1次。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四)创新项目奖励。对孵化基地培育优秀创业项目并获得专利的,给予创新项目奖励。按创业项目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个专利分别奖励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各2万元、1万元、1万元。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五)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和创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六)国家、省、市规定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可享受的其他政策。
第十八条 除有其他政策规定外,创业项目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创业项目终止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创业扶持资金补助有重复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不得向创业项目收取房租物业水电费。按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收费项目和结果要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以外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对审核入驻创业项目路演评审等活动的专家给予评审费,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场地租金评估费用金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孵化基地享受的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作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社部门、孵化基地、创业项目三者互动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孵化基地运营效果和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本级认定的孵化基地进行日常工作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孵化基地巡查工作。巡查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变化、运营情况、创业者动态变化、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等。巡查工作人员需填写《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巡查情况表》,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孵化基地要于每月末5日内向人社部门报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表》(附件3)、《创业项目增减变化表》(附件4)、创业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创业带动就业情况报告、帮扶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孵化基地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由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市人社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孵化基地要针对创业项目开展每日巡查,详细掌握并记录各创业项目运行情况,对场地长期闲置等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创业项目,要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每月月底前,孵化基地要把每日巡查和创业项目当月运营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入驻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出勤情况及人社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培训、专家指导、项目路演等创业服务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人社部门,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及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等开展活动相关材料,采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服务措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孵化基地认定后满1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孵化基地的;
(四)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项目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项目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绩效考核或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九)重复领取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入驻创业项目生产经营状况与补贴相挂钩的约束机制。
(一)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经举报投诉并查实的,每发生1次扣减管理服务补贴2000元;
(二)未纳入孵化基地认定范围且未经人社部门同意变更的场地和空置的创业场地不予补贴;
(三)对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或以其他方式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扣减骗取资金额度两倍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孵化基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孵化基地管理参照原规定执行。
执行中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创业就业环境等因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适当调整绩效考核指标。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承担。
附件:1.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 3.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表 4.创业项目增减变化表 5.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绩效考核评分表
附件请点击下载查看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