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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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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促进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开创国资国企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晰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后部门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各部门“三定”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市领导联系分管国有企业工作机制,关注推进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中,要做到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科学有序、监管有力,形成权责明确、配合互补、高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市属国有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运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的总体定位

第五条  市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也可由市政府授权有关县(市)区或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对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国企党建管理、统一干部管理、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考核分配和薪酬管理、统一资本收益管理等,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监管优势,放大国有企业资本优势、产业优势和经营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交通、住建、城管、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职能部门的各项公共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能,保持和优化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具体业务工作流程、依法监管形式,直接面向企业和各类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规范的行业监管、优质的营商环境以及严格的行政执法,保持各项行政职能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  社会公共服务与行业监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公司治理,不承担行业监管职能,不直接参与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受理各职能部门涉及企业经营、服务的具体工作安排。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依照各项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业监管部门工作部署,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公路、民航行业发展,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公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指导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镇住房保障的产业规划、项目谋划、协调发展、规范标准、安全生产、平台建设、公共服务、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相关的行政职能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局直管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节水、城市亮化照明、户外广告牌匾、城市防汛等相关工作的年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工程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订全市粮食流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省粮食购销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和旅游业的规划、指导、监督;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化、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

第十五条  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市港口、航运、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统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航运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口岸工作,提升口岸开放水平。

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客运(不含城市公交)和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施工现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日常监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及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主城区环卫设施项目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承担省、市级重要消费品储备任务(肉类、蔬菜等)的企业,在储备期间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储备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全市粮食收储、加工(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处理涉港突发事件、重大灾情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辖区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和运营船舶、内河船舶(渔船除外)管理和防止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内河船员管理;负责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组织开展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综合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推进商贸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流通工作。

第六章  信访稳定历史债务纠纷

第三十一条  在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整合重组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去存量、遏增量、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好企业信访、历史债务纠纷等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  企业原存量信访、历史债务纠纷问题,继续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挥其底数清晰、有基础工作的优势,认真稳妥化解,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第三十三条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后,在履行党建、法务、投资、产权、资本运作、财务监管、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稽查监督等国资监管领域产生的信访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决;在产业规划、行业发展、项目谋划、平台建设以及政策业务扶持等行业监管领域产生的信访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市属国有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配合市委组织部对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市属骨干企业班子副职任免进行沟通备案管理。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社局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进行审核备案,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管委会对本级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类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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