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发〔2025〕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落实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完善新时代教师培养体系,促进和带动全体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名师指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在全市学科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中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从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中培养;从县级和市直学校名师中选拔认定。
第三条 唐山市名师申报认定范围涵盖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职业院校和市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唐山市名师申报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联合组织申报认定。
第五条 唐山市名师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两届,每届名师总量保持在200名左右。
第六条 市财政在预算内设置名师工程专项经费,用于名师培养培训、科研、交流研讨等相关活动。名师所在县(市、区)和单位要全面支持名师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管理与培训
第七条 唐山市名师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市教育局和所在县(市、区)、学校共同管理。
第八条 市教育局和所在县(市、区)、学校建立名师档案,记载名师活动、业绩及其评估、奖惩情况。名师如有工作变动,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在名师所在单位建立名师工作室,作为名师专业引领与培养、教学科研与成果转化基地。名师作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要认真履行名师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市教育局定期组织名师开展名师高级研修、研讨交流活动、名师工作室大讲堂、巡回送教、线上线下优质课展示和视频交流等活动。对名师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经典教学案例,及时遴选编辑,公开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和名师所在县(市、区)、学校网站专门设置名师工程网页,开设网上名师工作室、名师沙龙,登载名师教学实录和优秀科研成果,介绍名师风采和工作动态,搭建名师与广大教师交流的平台。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和所在县(市、区)、学校要认真抓好名师培训,组织名师开展调研、科研、赴国内外教育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捍卫教师职业尊严。
第十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引领作用。教学业绩和育人效果保持全市领先水平,力争进入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示范观摩课两节,至少上传市教育局网站优质课或专题讲座视频两节(次)。
第十五条 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在任期内,至少撰写三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市教育局组织的名师送课、骨干教师培养、课题研究、专题调研等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主动到边远贫困地区或薄弱学校开展志愿帮扶。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科教学领军作用,积极培养和帮扶青年教师成长。在任期内,指导、培养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不少于六人。
第十八条 积极主动应对新技术变革,不断提升自身的数字素养。具有适当利用数字技术获取、加工、使用、管理和评价数字信息和资源,发现、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优化、创新和变革教育教学活动的意识、能力。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潜心学习研究教育理论和方法,熟悉国内外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持之以恒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深入探究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成就高水平的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逐步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教学思想。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条 唐山市名师享受如下待遇:
1.名师所在单位为名师建设名师工作室,市政府一次性补助每个名师工作室12000元,直接拨付名师所在单位,用于名师工作室建设和开展活动。
2.市教育局组织名师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每年每人补助8000元。
3.积极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名师和特级教师、优秀教师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名师每任期满,开展周期评估。围绕师德师风和专业发展两方面,对名师工作室建设情况、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予以留任,继续享受名师待遇。
第二十二条 唐山市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名师称号和相应待遇。
1.在名师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未履行名师职责和义务,周期评估不合格的;
3.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名师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唐山市名师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不再享受名师相关待遇;调离唐山市教育系统的,自然取消唐山市名师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唐山市教育局承担。如与上级新政策不符,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 :关于《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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