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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07-01 14:37     来源:唐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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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责任部门)

1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对市本级人防工程进行行政执法和监督监察

执法监察处

指导县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案件,对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进行监督监督监察

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拟定全市人民防空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负责各处规范性文件初审和上报备案工作

2

 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防年度计划

区分城市综合防护体系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和重要经济目标等课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

秘书处

撰写全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组织研究论证,完成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3

审核城市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

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工程处

根据防护要求,提出人防规划方案。

4

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建设指导和监督检查

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

指挥通信处

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5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

编制下发年度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月报及年报;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报及开发利用年报;编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权力运行图。

工程处

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计划、技术、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人防工程及人防设施拆除、报废、改造、审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人防工程标识牌悬挂工作。

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合理调控工程布局、着力完善工程种类、认真落实连通要求、配套建设防灾设施,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

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灾避难场所工作:人防工程利用许可、收费;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做好人防工程防火、防汛、安全使用及早期人防工程有效利用工作。

6

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

组织、指导修订完善各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

指挥通信处

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和利用疏散地域(基地)开设防灾避难所工作

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整组、训练和应急救援

拟制人防指挥训练演练计划,组织指导各级开展人防指挥训练演练。

战时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部的开设筹划工作

参加人民防空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工作

7

负责人防信息化建设

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挥通信处

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

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

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

8

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

秘书处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普及防空防灾知识

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9

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财务处

承担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清理工作

承担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活动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

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人防财务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

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经费管理工作

10

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技术标准,指导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办理质量监管报监手续

工程处

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监管通知书》

抽查人防工程隐蔽前、后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行为,抽查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化)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管,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

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救援任务

制定应急训练计划

指挥通信处

下发应急救援预先号令

组织应急救援

12

战时组织指挥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

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

发放空袭警报

实施灯火管制

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邹高飞        填报时间:2015年2月12日        联系电话:2713201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有关依据

案例

1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规划局

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3条

规划局在制定市城市发展控制性规划中,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中。

2

参与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规划局

与人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9条

在新华道地下人防工程中,市办同市规划局、住建局对方案进行了多次论证完善,为提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奠定了基础。

住建局

3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规划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

工作实践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防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住建局

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群众防空组织

城建局

组建抢险抢修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2条

2012年9月,河北省人防办带设区市人防办参加北京军区“铸盾-2102联合防空演习”中,市人防办指挥部组建了抢险抢修队、医疗救护队、消防队、治安队、防化防疫队和运输队。

卫生局

组建医疗救护队

公安局

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卫生局

组建防化防疫队

邮政局

组建通信队

交通局

运输队

5

防灾减灾应急保障

地震局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2条

2014年2月,市办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6

人民防空教育

教育局

负责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6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9条

人防宣传教育“五进”活动(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

7

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发改委

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8条

根据省人防办2014年人防工作要点,市办与市发改委重新确定了市重要经济目标,进行了定级分类,明确了防护措施。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结建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人防办窗口

2737462

2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利用、人防工程及人防设施拆除、报废、改造、迁移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人防办窗口

2737462

3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

对举报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答复,并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执行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

执法监察处

2713207

4

人防宣传教育

宣传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人防在巩固国防、遏制战争、应对空袭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战略作用。

秘书处

 2713222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五进”工作开展情况

2、利用媒体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情况

3、人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4、人防宣传队伍建设情况

5、利用大项活动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情况

6、人防创新理论研究与探索情况

7、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汇报

2、半年或年度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市办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秘书处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人防宣传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项工作是否及时落实

2、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属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汇报

2、月报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市办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工程处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上报数据及时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表彰

(三)对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对本级人防工程进行行政执法和监督监察,指导县级人防部门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案件,对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进行监督监察。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人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本级相关处(站)和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

2、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人防部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3、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7、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8、行政复议工作是否依法办理;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人防监督检查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个案抽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2、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3、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4、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备案的;

5、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责任追究;

6、不按规定报告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

7、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

8、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下列要求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责令发布单位撤销;

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超出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3、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给予制止;

4、对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5、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6、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

7、其他依法需要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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