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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2019.08)

发布时间:2019-08-30 14:59     来源:唐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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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五进”工作开展情况

2、利用媒体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情况

3、人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4、人防宣传队伍建设情况

5、利用大项活动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情况

6、人防创新理论研究与探索情况

7、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汇报

2、半年或年度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市办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指挥动员战备信息处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人防宣传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项工作是否及时落实

2、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属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汇报

2、月报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市办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防护建设管理处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上报数据及时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表彰

(三)对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市、县两市人防行政执法和监督监察,指导县级人防部门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案件,对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进行监督监察。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人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市行政审批局人防行政许可处室和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

2、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人防部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3、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7、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8、行政复议工作是否依法办理;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2、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3、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4、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备案的;

5、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责任追究;

6、不按规定报告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

7、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

8、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个案抽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

2、人防工程行政执法由防护建设管理处组织抽查。

3、人防指挥通信、人防警报通信行政执法由指挥动员战备信息处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下列要求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责令发布单位撤销;

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超出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3、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给予制止;

4、对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5、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6、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

7、其他依法需要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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