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处罚) | ||||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2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3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5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6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7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8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9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0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1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2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3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4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5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6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7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8 | 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19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20 | 对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21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22 | 对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
23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同1。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核实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4-1.《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1。6-3.《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应当使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2.《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的;(二)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三)实施行政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四)违法实事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六)实施行政处罚中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而不予采纳的;(七)实施行政处罚中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八)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未适用的;(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十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十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检查的;(十三)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或者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十五)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而未书面告知的;(十六)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听证的;(十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十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同2-2(一)。4.同2-1(一)、2-2(四)。5.同2-2。6.同2-2(七)。7-1.《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2.同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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