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检查) | ||||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2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3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4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5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3.《河北建筑条例》第六十七条;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6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7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8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9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
10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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