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许可) | ||||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1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3:法律法规名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国人防〔2014〕235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二);条款内容: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防字〔2015〕19号;条款号:三、调整后设区市人防办审批事项(四);条款内容:设区市人防办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防字〔2015〕19号;条款号:二、调整后省人防办审批事项(五);条款内容:国家、省人防办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4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 于2022年3月26日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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