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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发布时间:2022-06-14 16:40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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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35项)
单位: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许可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二)条款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冀人防字〔2015〕19号;条款号:三、调整后设区市人防办审批事项(四)5:《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防字〔2015〕19号;条款号: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4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2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市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4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5行政处罚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6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市人防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7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市人防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第六十一条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8行政处罚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市人防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第六十三条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9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0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市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1行政处罚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2行政处罚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3行政处罚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4行政处罚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5行政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6行政处罚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7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市人防办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3.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8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市人防办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19行政处罚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0行政处罚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市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对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安装或限期补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2行政处罚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和立即收回,并没收非法所得。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3行政处罚对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处罚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或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4行政处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市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5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市人防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6行政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1.检查责任: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7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市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8行政检查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市人防办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2.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9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市人防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0行政检查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市人防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1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市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2行政检查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市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3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市人防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教育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4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市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35其他权力对人防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市人防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受理责任: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3.移送责任:经审查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决定责任: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决定理由、依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2.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3.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5.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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