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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发布时间:2023-12-25 10:38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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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3类、16项)
单位:唐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不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市国动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市国动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市国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处罚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市国动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处罚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市国动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

8.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市国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款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市国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六款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市国动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市国动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检查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市国动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市国动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市国动办《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市国动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市国动办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四条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质量问题的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和标准要求。

3.移送责任: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市国动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1.检查责任: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

2.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

3.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

4.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其他类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市国动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市级负责主城区内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3.市级应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巡查;

4.承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建设单位在质量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超出检测能力从事人防工程检测活动的;

(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伪造检测结果、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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