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序号 | 抽查类别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市国防动员办(市人民防空办) | 1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具有完整的合同或手续;是否存在非法转包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行为;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设计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参建项目是否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是否有结构分部和孔口防护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2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与人防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人防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特点;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条件是否满足生产活动需要;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存在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是否存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是否存在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存在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是否存在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査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査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 访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附件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捡测(验)资质的;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 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在检 则(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人民防 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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