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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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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2〕17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民〔2021〕8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依照“一街道一中心,一社区一站(点)”标准,建立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功能完善、结构合理、优质高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2022年底前,国家和省、市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形成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全部建立,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实现街道全覆盖;“互联网+养老”全面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智慧养老”平台广泛使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有效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2025年底前,引进和培育一批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设施配套和规划引领

1.保障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将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区位安排合理。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2.落实设施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022年底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既有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齐。配套和配齐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配套设施的养老服务用途,结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社区配套养老房屋产权移交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3.整合盘活闲置资源。制定整合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将闲置国有或集体房产优先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免费提供给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助餐、老年教育等服务。既有住宅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清理整合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由养老服务机构集中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的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

4.统筹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制定已建成住宅小区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改造计划或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现“能改尽改、愿改尽改”。鼓励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配置或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爬楼机等助行设备,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高龄居家老年人借用。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通过地方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适老化改造,分步骤、分批次推进实施。2022年改造1669户,2025年底完成全市改造任务。鼓励和扶持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以及街道、社区要在消防审验、设施提升改造、医疗审批及医保协议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丰富资源配置和服务供给

5.建立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县级依托公办或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应急支援、培训示范等功能,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的养老服务工作;街道建设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分级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网格化”服务,原则上同一街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由同一机构(组织)运营,按照“一中心,多站点”的模式,依托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统筹所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对象精准化、服务全覆盖。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左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给运营机构(组织)使用,降低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

6.丰富社区居家养老功能。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设全托、短托床位,将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支持养老机构在社区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喘息照护、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专业化、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家政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探索开展“上门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设立“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市场化、规模化示范性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2022年底前,全市培育示范中心不少于10个,示范站(点)不少于20个;2025年底前,全市培育示范中心不少于2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服务功能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力度,精准确定购买服务对象,分层分类提供服务,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和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全面建立社区居家探访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和帮扶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2022年底前,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全市四级、五级养老机构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服务。2025年底前,三级养老机构具备培训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8.积极推进老年人助餐、助浴服务。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发展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或供餐助餐服务点,配置老年流动餐车,提高普惠性和可及性。2022年底前,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实现供餐助餐功能全覆盖;2025年底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供餐助餐功能全覆盖。鼓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供餐助餐服务,引导物流企业、外卖平台等参与配送服务。鼓励供餐助餐服务机构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开展社区助浴、入户助浴等服务,到2023年底,通过财政奖补政策,培育2-3个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保险产品,降低助浴机构服务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银保监分局]

9.加快推动医康养融合。进一步健全各类医疗和养老床位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机制。培育和发展老年人健康服务,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合作共建等方式开展合作,或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通过内部改扩建等形式,挂牌成立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提升社区居家医养结合能力。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开展上门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站等医疗护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鼓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现有资源,每年免费为辖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身体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规划建设一批基层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到2022年底,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60%以上。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探索老年人个性化服务的有效途径,逐步提高家庭医生首诊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0.大力发展志愿互助服务。依托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站、养老服务机构等阵地平台,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推广“时间银行”、“积分超市”、“志愿+信用”模式,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鼓励邻里互助和老年人之间银龄互助服务,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居民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主动参加老年教育,参与养老志愿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11.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逐步建立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村级互助服务设施为基础的系统融合、分层分类、可持续运行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拓展现有养老机构功能,或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保障政策,对运营管理较好的,给予适当奖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支持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运行管理,协助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等工作。推广滦南县“四个一点”农村居家养老助餐模,整合、改造、完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功能,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困难、留守、失能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调动基层自治组织创新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富有地方特色、有生命力、可复制的农村居家养老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规范运营管理和服务秩序

12.实行备案管理。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街道、社区运营管理。开展服务后,应向登记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备案申请书、登记证书以及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2022年底前,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完成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13.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服务机构法人管理、等级评定、服务质量评估等机制。健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2022年底前整合形成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14.规范服务标准。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综合建设运营成本、财税补贴情况、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普惠型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无偿使用场地设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应当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全流程标准体系,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诚信服务、规范运营。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加强对承接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管理,确保服务安全、连续、稳定、专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5.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设备安全等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街道与消防、市场监督联合检查、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对消防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积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接,做好消防审验报验准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要主动对接,认真研究,分类指导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6.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市县财政增加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投入,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55%以上的福彩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其余不足部分每年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适时适度调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规范保障人群,扩大补贴范围。适当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标准,积极探索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及奖励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7.落实扶持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因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可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强化人才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专题培训,通过参观见学、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引导学生面向养老服务业就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机构内部激励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随技能水平和从业年限合理增长。及时转发省各职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增强养老服务从业的吸引力。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少于50名,养老护理员不少于4000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19.加快发展智慧养老。充分利用河北省养老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智慧养老,建立集行业监管、信息汇集、数据共享为一体,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全市智慧养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老年人养老服务“指尖办”。积极培育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新兴业态,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研发推广,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实施老年人数字赋能计划,支持老年人使用适老化智能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

20.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美德。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强化家庭法定责任,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护责任。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形成牵头到位、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切实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打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资规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加大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农村老年服务机构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民政、教育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共同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并做好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工、青、妇、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街道(乡镇)、社区要具体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各类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各类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政策措施,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共建局面,重点宣传一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宣传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好的成绩和创新做法,先进事迹等,提升社会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落实《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要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要把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和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激励,对在社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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