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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02-1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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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力?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务工者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对其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务工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8)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力;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在改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设置的登记项目;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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