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区地名使用证书由谁支付费用?
答:居民区名称经批准、建筑物名称备案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书。对原有的居民区、建筑物、门户、楼院颁发证书所需费用,由颁发证书的人民政府承担。
对新建的居民区、建筑物、门户、楼院颁发证书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问:标准地名如何使用?
答:依照《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批准、备案的地名和编制的门户、楼院编码,为标准地名。对新批准、备案和编制的标准地名,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公布。
问:在哪些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答:除有特殊需要外,在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
(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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