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如何承担?
答:(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城镇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居民区、门户、楼院的地名标志,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农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承担。
问:如何移动或拆除已设置的地名标志?
答: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毁损、盗窃地名标志。
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协商一致,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承担移动或者拆除费用。
问:违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的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答:(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命名、更改地名的,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
(二)在《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范围内,应该使用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故意毁损、盗窃地名标志以及阻碍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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