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原为某村村民,2004年他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今年年初,杨某一家从该村搬走,并在我市市内定居,同时杨某一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现该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将杨某的承包地收回,并将该会议决议通知了杨某。杨某问,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该块承包地。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杨某一家已迁入我市市内居住,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因此,村委会的做法并无不当,杨某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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