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 年9 月1 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 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 月1 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 年9 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 年
举例来看,
这位负责人说,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 月1 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 月1 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 月1 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 个月应纳税额:前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 8/12;第三,计算后4 个月应纳税额:后4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 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 个月应纳税额+后4 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 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 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 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 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 后4 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 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 1750=7916.67 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 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 元每月提高到3500 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 元每月调整为1300 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 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