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处罚依据是《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答: 1.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没有报民政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处罚, 并在10 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 元的罚款。2. 社团停止筹备活动后,没有及时清退筹集的资金和其它款物,或者对无法清退的款物没有上缴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的;社会团体没有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对理事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进行换届改选,或者自换届改选之日起30 日内没有将有关会议决议、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有关财务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没有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或者在30 日内没有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上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印章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30 日内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700 元的罚款。60 日内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0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