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处罚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问: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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