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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09-23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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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超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限期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销登记。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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