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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10-0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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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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