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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及分支机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10-2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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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问: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等机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给予警告。2. 一般违法行为: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问: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等机构,应受何种处罚?

答:1. 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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