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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11-04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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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答:1.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环,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300 元的罚款。2.致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整体倾斜或倒在原地,可在原地重新树立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3.致使界桩断裂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不易辨认或部分消失,不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的罚款。4.致使界桩完全损坏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重新树立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8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问: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2.违法所得在5000 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8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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