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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11-11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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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违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2.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3.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在涉外协定、文件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以及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中使用非标准地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违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规定,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标准地名,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逾期10天之内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单位和个人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应受何种处罚?

  答:1.能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停止印刷和销售,但不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主动销毁出版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2.能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停止印刷,但不能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停止销售和主动销毁出版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3.民政部门提出限期纠正后,继续印刷、销售和不销毁出版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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