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何基本要求?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登记。
问:什么机关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什么文件?
答: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是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是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是验资报告;五是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是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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