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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2012年11月23日)

发布时间:2012-11-2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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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行为,应受到何种追究?

  答: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自然灾害之外的哪些救助可以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答: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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