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人员创业有资金需求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
(2)贫困人员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贫困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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