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解决各地市在城市居住社区内非经营公共设施布局不合理、既有功能不完善,应建未建、应交未交、交而未收、收而未用、挪作他用等问题,2021年8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市住建局认真研究文件精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我市《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唐政办字〔202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要求、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强化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监管、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和使用管理、保障措施等六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明确了规划建设标准原则,提出2021、2023、2025年工作目标,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
(二)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参照省分类标准,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四个层级,配套建设相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同步审批、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主体,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
(三)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
各县(市、区)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在出具居住社区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强化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监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就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内容征求住建、教育、文旅、卫健、体育、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上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要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城市居住社区开发建设的重点监管内容。
(五)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和使用管理
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同时,规范移交程序,明确移交范围、移交方式、接收单位和相关责任,确保项目验收后移交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接收后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运行使用。
(六)保障措施
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严格督导考核等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主要意义
《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唐政办字〔2021〕121号)的出台,对我市如何科学合理配置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完善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流程,提升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实现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有序,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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