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唐山市商务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唐山市商务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唐山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力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事中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在服务窗口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通过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二)执法文件;印制宣传册;
(三)设立咨询窗口、平台;
(四)设立电子屏幕、服务大厅电子查询设备;
(六)其他适当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编制《唐山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三)编制《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五)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导、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公开的审查,在局门户网站、机关大屏幕予以公示;审批处负责在服务窗口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指南、流程等,及时报送行政许可决定;商务稽查队和行政检查处室负责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人员岗位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及时报送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施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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