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30 09:50     来源:唐山市商务局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唐山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唐政字〔2017〕21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唐山市商务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唐山市商务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唐山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力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事中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在服务窗口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通过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执法文件;印制宣传册;
  ()设立咨询窗口、平台;
  ()设立电子屏幕、服务大厅电子查询设备;
  ()其他适当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编制《唐山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门户网站公示。

(三)编制《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在门户网站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报政策法规处审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五)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导、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公开的审查,在局门户网站、机关大屏幕予以公示;审批处负责在服务窗口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指南、流程等,及时报送行政许可决定;商务稽查队和行政检查处室负责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人员岗位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及时报送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施行。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