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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0 09:51     来源:唐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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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等书面记录体现;音像资料采用照相、录音、录像(含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过程中的调查与取证记录、审查与决定记录送达与执行记录,依据行政许可文书规定和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全面记录执法过程。

第七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的除外。

第八条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12312商务投诉举报中心依据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我局《12312商务投诉举报中心工作职责》规定对举报案件进行受理、交办、回复、归档。

第十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全面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进行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的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对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进行核查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本处室(单位)指定存储器。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处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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