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商罚车决字〔2020〕第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 唐山四通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住址): 唐山路北区站前路与长虹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翟璐 联系电话: 2599998
你(单位)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唐山市财政局,(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东与龙富南道交叉口)。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商务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路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00029号
2020年12月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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