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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唐政通字〔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2-29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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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通字〔2024〕3号

为了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空中和公共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及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等空飘物。

二、管控时间:2024年3月1日零时至2024年3月12日24时。

三、管控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和施放活动,禁止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违规销售行为。

四、处置原则: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管控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通告规定。

特此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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