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通字〔202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市邱庄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工程管理范围按已征地红线作为管理范围线,具体描述为:自水库大坝西坝头北侧坝脚,连接西侧第一道分水岭,沿此分水岭南行约570m处向东,至邱庄水库枢纽事务中心院墙,沿院墙至邱柳线公路北行,至涵洞北侧向东转,沿鱼塘北侧边缘至还乡河右岸,沿还乡河右岸至上游80m处跨河,于还乡河左岸连接现有邱庄水库枢纽事务中心院墙,沿院墙至环库路,沿环库路至原丰润党校北侧墙边,沿原党校北侧墙边至东侧第一道分水岭,沿此分水岭北行约920m,连接至库区现有土地征用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66.273m(大沽高程67.2m),沿土地征用线连接至水库大坝东坝头北侧坝脚。
(二)工程保护范围具体描述为:自水库大坝西坝头北侧坝脚北300m,连接西侧第一道分水岭,沿此分水岭南行约570m处向东转,至邱庄水库枢纽事务中心院墙,沿院墙至邱柳线公路北行,至涵洞北侧向东转,沿鱼塘北侧边缘至还乡河右岸,沿还乡河右岸至上游80m处跨河,于还乡河左岸连接现有邱庄水库枢纽事务中心院墙,沿院墙至环库路,沿环库路至原丰润党校北侧墙边,沿原党校北侧墙边至东侧第一道分水岭,沿此分水岭北行约920m,连接至库区现有土地征用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66.273m(大沽高程67.2m),沿土地征用线连接至水库大坝东坝头北侧坝脚北300m。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为土地征用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66.273m(大沽高程67.2m)合围的范围。
(二)库区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外延至校核洪水位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74.423m(大沽高程75.35m)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建设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禁止非法采砂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和标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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