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的
通 告
唐政通字〔2015〕15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在全市开展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全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禁止销售国家第四阶段标准以下的车用汽、柴油。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全面销售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二、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油品升级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商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三、对不按正规渠道购进成品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汽、柴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销售的油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油品货值3倍以下罚款;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点,由安监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六、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环保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成品油经营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成品油违法案件,予以举报人500至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1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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