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唐政办字〔201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其中,衔接取消1项,衔接调整2项。另有14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无需我市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唐山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务于5月5日前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及公开工作。
附件:1.衔接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2.衔接调整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3.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无需衔接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4项)/u/cms/www/201705/03151804jiln.pdf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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